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聲 請 人 陳明吉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購買支票名義人為「德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請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通知人為「德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吉。並應向本院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公司、補狀末公司大小章,否則聲請人並非依法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