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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催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37號聲 請 人 詹竣盛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聲請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DD0000000號)之發票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