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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陳麗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陳淑蘭、陳淑香、陳鴻雪、陳淑葉、陳灒瀧、陳淑梅、陳銘墩及陳洺洲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一)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