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聲 請 人 陳瑀慈即陳朋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金玉債 務 人 何榆蓁債 務 人 陳秉馳即陳鏡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12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5年12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六)清償日期:105年12月4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借貸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給付延遲利息至清償日期止。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貳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金玉、何榆蓁、陳秉馳即陳鏡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陳金玉授權債務人何榆蓁、陳秉馳即陳鏡璉於104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1月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2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 │大里區 │西榮 │ │409 │建│641.59 │667分之35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1│386 │臺中市大里區西│集合住宅 │四層:136.70│陽台:19.10 │全部 ││ │ │榮段40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7層 │ │ │ ││ │ │臺中市大里區中│ │ │ │ ││ │ │興路二段393之4│ │ │ │ ││ │ │號 │ │ │ │ │├─┴──┴───────┴────────┴──────┴──────┴────┤│共同使用部分:西榮段401建號,面積:87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