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9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代 理 人 魏志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5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9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不定民國132年5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應收帳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17,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5,9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支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 │ │ │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