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9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代 理 人 魏志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2年5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9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5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與抵押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授信銀行於102年4月16日簽訂授信總額度為三十二億元整之聯合授信合約(以下稱「授信合約」)下,對抵押權人(基於民法第283條規定為連帶債權人之地位,為聯合授信銀行團之共同利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包括新臺幣及各種外幣)內之借款、票據(包含發票、背書、票據保證等任何票據行為所發生之債務)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就本約定項下所擔保之債務依法取得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各個債務項下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倘有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七第一項所定情形發生者,債務人同意拋棄該條第一項所定之權利。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合計2,17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於104年11月5日發布重大訊息及公告,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依聯合授信合約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二項約定相對人違反聯合授信合約聲請重整,構成違約情事,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59,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聯合授信合約、聯合授信第一次增補合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附表: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31 │臺中市后里區后│水箱、機房 │一層:2336.03 │ │全部 ││ │ │里段后里小段54│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2330.91 │ │ ││ │ │地號 │三層 │三層:2330.91 │ │ ││ │ ├───────┤ │地下一層:2325.85 │ │ ││ │ │臺中市后里區后│ │突出物一層:257.84 │ │ ││ │ │科南路88號 │ │突出物二層:29.93 │ │ ││ │ │ │ │合計:9611.47 │ │ │├─┼──┼───────┼────────┼──────────┼─────┼────┤│2│32 │臺中市后里區后│水箱、機房、庫房│一層:20862.28 │ │全部 ││ │ │里段后里小段 │、下部回風層(空 │二層:1113.54 │ │ ││ │ │19-7、51、51 │調機房)、作業廠 │三層:3671.87 │ │ ││ │ │-3、52、52-1、│房、廠房/物管辦 │四層:20684.25 │ │ ││ │ │52-2、53、54、│公室、辦公室、樓│五層:3100.77 │ │ ││ │ │55、58地號 │梯間、管橋、儲藏│地下一層:478.07 │ │ ││ │ ├───────┤室 │地下二層:2928.96 │ │ ││ │ │臺中市后里區后│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三層:5593.91 │ │ ││ │ │科南路88號 │鋼筋混凝土造 │突出物一層:444.57 │ │ ││ │ │ │五層 │突出物二層:36.82 │ │ ││ │ │ │ │合計:58915.04 │ │ │├─┴──┴───────┴────────┴──────────┴─────┴────┤│共同使用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