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47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代 理 人 王立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清算人,因案件複雜,陳情情事眾多,清算資料尚未完備,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6年1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