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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1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42號聲 請 人 林明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釗彬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蕭釗彬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之同意書正本。

(二)提出相對人蕭釗彬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查明確認相對人蕭釗彬之送達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