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04號聲 請 人 葉志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成之一零五年度司聲字第六零四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因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申敘理由,聲請本院展期六個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期間顯有誤算,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