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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 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 5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 1、2、3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0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4月13日緊急安置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聲請人並無任何傷害他人或自己之情事,亦無傷害之虞,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 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三、經本院依職權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查詢聲請人之病情有無改善及是否有繼續住院之必要:該院回覆:病人甲○○目前情緒較穩定,無新產生之妄想,但對疾病仍無病識感,目前出院仍有風險,對於過去被監視之妄想仍覺得有人要對他不友善,有報復之想法等語;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可稽。聲請人目前仍有住院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