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苑如相 對 人 廖春火財產管理人 王儷霖地政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第三行關於「臺中州大屯郡西屯庄上牛埔316番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州大屯郡西屯庄上牛埔子316番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