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財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苑如相 對 人 廖春火財產管理人 王儷霖地政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臺中市○○區000號16樓之7」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6樓之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昀達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