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受 罰 人 陳俊德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德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就任為百冠機電有限公司清算人,然受罰人並未於延展清算期限即104年9月30日前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迄至104年12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5年1月7日以104年度司聲字第2102號裁定准予展期(自104年10月1日起展期至105年3月31日止)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268號、102年度司聲字第324號、102年度司聲字第1547號、103年度司聲字第542號、103年度司聲字第1774號、104年度司聲字第454號案卷查核無訛,自堪認受罰人未於前揭六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依前開規定,本院審酌受罰人延誤清算完結之期間尚短、原因等情,認以處以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為適當。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