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亮宇律師相 對 人 東保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保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