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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田兆源相 對 人 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田兆源(VICTOR SIO UN TIN ,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

000 號)為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國際置產公司)之清算人,永盛國際置產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

3 月31日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指定田兆源(VICTOR SIO UN TIN ,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國內住居所:臺中市○區○○路○○○ 號20樓之5 )為永盛國際置產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存人護照影本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6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4 年度司聲字第204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及105 年度司司字第100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