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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李耀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