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6號聲 請 人 王景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