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 廖書俊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昱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昱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揚公司)之清算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清算完結,且經105年10月24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檢具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帳冊保管人同意書、帳冊保管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件,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昱揚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曾陳報昱揚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故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昱揚公司清算完結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65號聲報清算完結及105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等卷證查核屬實,堪認昱揚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其為昱揚公司之簿冊保管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