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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葉中榮

何裕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聲請人所提聲證一資料,相對人已否認聲請人為該公司之股東,請聲請人補具相對人是否有發行股票或其他相關之證明,並補聲請狀、證物及本次補具證物之繕本各1份,以便寄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