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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選任林秋燕小姐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法院准許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股東會議事錄等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63號及105年度司司字第288號清算完結案卷,聲請人因尚有積欠稅捐不明,本院不准予備查,足見聲請人公司清算並未完結,難認已達聲請簿冊文件保存人之程度,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簿冊文件之保存人,自不宜遽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