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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0號受 罰 人 黃劉秀茂相 對 人 思高國際有限公司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劉秀茂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其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即明。又清算人不於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為公司法第87條第4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黃劉秀茂於民國104年5月1日就任思高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其後受罰人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展期,嗣於105年3月7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374號裁定准自105年1月20日起展期至105年7月19日止完結清算,惟受罰人仍未完成清算,又於105年10月19日再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1614號裁定准自105年7月20日起展期至106年1月19日止完結清算,上開經過情形,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191號、105年度司聲字第374號、第1614號卷宗核閱無訛。惟依首開規定,受罰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是以受罰人依法應於前次延展之105年7月19日完結清算或再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遲至105年10月19日始再度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聲請延展)狀附於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14號卷宗足按(參見該展期狀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受罰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依前開規定,本院審酌受罰人延誤清算完結或聲請展期之期間近6個月等情,認以處以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為適當。至受罰人雖又向本院聲請展期,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1614號裁定准自105年7月20日起展期至106年1月19日止完結清算,然其既已有逾期聲請延展清算之裁罰事由,自不因嗣後是否另經准許展期而得免除裁罰,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