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原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 告 馬阿金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被 告 全少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原告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被告塗銷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本於民法第76

7 條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揆諸前開說明,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專屬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