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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勞執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杜宛霖代 理 人 李柏諭相 對 人 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宥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即杜宛霖)一○五年六月份薪水及一○五年七月份薪水,共計新臺幣六萬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不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7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1547號函暨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實在。相對人同意於105年10月11日前給付聲請人105年6、7月份之薪水,共新臺幣60,000元,相對人未履行協議內容,爰准許聲請人就上開債權取得執行名義。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