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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勞執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65號聲 請 人 黃惇密相 對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果第二項所載「有關勞方工資請求部分,勞資雙方同意…和解,資方將上開金額分十期,分別匯入勞方個別薪資帳戶,分期日期與分期金額詳如「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勞工工資分期返還表」(即:資方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就積欠黃惇密工資金額新臺幣201,240元,應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民國105年7月10日、民國105年7月30日、民國105年8月20日、民國105年9月10日、民國105年9月30日、民國105年10月10日、民國105年10月30日、民國105年11月10日、民國105年11月30日,各給付黃惇密新臺幣20,124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不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5月2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24845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堪信實在。本裁定作成時未到期之債權新臺幣20,124元部分(即民國105年11月30日部分),聲請人之將來給付請求權既已存在,且已到期共九期未據相對人履行,足認日後亦有不履行之虞,加以本裁定須待法院製作正本、送達、抗告期間屆滿始能確定,爰宜准許聲請人就全部債權均取得執行名義,俾供日後即時就陸續屆期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以合乎訴訟經濟。綜上,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