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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上 訴 人 王佳和

陳滿麗張淑貞黃淑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玉瑲、王渝嬪、王瓊燕、王渝瑄、王渝樺、王渝霈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王佳和、陳滿麗、張淑貞、黃淑玲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44,178元、1,342,011元、1,150,343元及506,107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21,547元、18,726元及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