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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 告 蘇明賢被上訴人即被 告 群鑫精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慶國人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新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程序,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暫無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必要,原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有未當。雖上訴人未對上開命補費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同一法理,仍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並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日期: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