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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家救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金坤

陳永裕前列陳金坤、陳永裕共同相 對 人 陳欽源代 理 人 陳芬媛相 對 人 陳欽德

陳義隆蔡昇航相 對 人 鄭陳敏仔代 理 人 陳永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本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號),聲請人因為生意失敗,生活困難,無法負擔裁判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本文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撤回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之請求,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