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家暫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暫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蔡德榮相 對 人 陳月枝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所為之103年度家暫字第139號暫時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年度家暫字第139號暫時處分內容,係禁止聲請人處分其名下不動產,以保全相對人於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55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之本案請求。茲因聲請人已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8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中,就同一本案請求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253、2351號為清償提存,故相對人之本案請求已獲保全,本件暫時處分即已無必要等情,業經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是本件聲請撤銷暫時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