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暫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蔡忠修相 對 人 楊雅惠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五年度家暫字第五十三號暫時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59 號),聲請暫時處分,經本院105 年度家暫字第53號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伍萬玖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如以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現因聲請人已撤回該案,暫時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暫時處分等情,有家事撤回聲請狀影本在卷可參,並經調取本院105 年家暫字第53號、105 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59 號卷宗查明,是本件暫時處分已無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105 年度家暫字第53號暫時處分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