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暫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月枝相 對 人 蔡德榮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九日所為之一○三年度家暫字第一四二號暫時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聲請暫時處分,經本院10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現因相對人已清償債務,暫時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暫時處分等情,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是上開暫時處分已無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10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暫時處分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