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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溫易珊關 係 人 曾如君代 理 人 李淑女律師

林佩玟關 係 人 胡裕元代 理 人 陳恣儀

胡德金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胡家瑜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合計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4年度家聲抗第206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胡家瑜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會談及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19,44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暨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個別會談」及「家庭會談」之次數、時間及撰寫報告等,本院認就訪談費部分應予酌減,就陳述書部分應予加計,是本件報酬酌定為14,000元要屬合理。關係人即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06號之抗告人曾如君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