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3號抗 告 人 盧陳金鳳相 對 人 盧仲欽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49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尚有2 輛貨車、1 輛喜美轎車,至今工人3 人加臨時
工共7 人,月收入新臺幣(下同)幾十萬至百萬元。因5 年前結識李女3 天不歸,把工廠材料錢、債務留給大女兒近百萬,向二女兒周轉16萬,三女兒隔壁玻璃店材料要三女婿付,氣不過打了他,空手被他折手,因拿東西保護被他脫逃。
KTV 酒店老師言,皆用桃花符咒控制客人,加豬哥符,土地公開示多種符咒中了而回不了家,又加李女挑撥撒嬌,相對人金錢供手讓人,叫抗告人去乞討,太沒天理。相對人外出工作,李女後腿姘夫一大堆,相對人掙來的錢養了她家5 口,鄰居公認她破壞很多家庭,叫抗告人抓姦,但李女有經驗,門戶緊閉,無法進入抓姦,相對人揚言與妻女斷絕來往,到處欠材料錢,不給安家贍養費,騙法官做零工一天1 千多元。
㈡調解委員民國105年5月9日在兩造面前說「老公再壞也要順
從尊重,哄捧他讓他有自尊」、「先生在外面還有KTV酒女及2個子女要養」、「每月只付5千元,只付1次,下次不付你也拿他沒辦法」等語,讓兩造情況更複雜。而相對人每月只付5千元,與抗告人要求相距太大了。
㈢相對人手部傷、膝蓋傷、背部的傷均有緣由,相對人惡人先
告狀,贍養費一毛不給,抗告人生活困苦,房租靠租屋補助、紅十字救助,生活費很缺,如此無靠均是李女狐狸精所害,無奈偷了青菜,被推摔在地下,與乞丐有什麼不同,如此下場情何以堪。相對人躲居李女家,生活寬裕享受,希望法官給予好的安養後半輩子,盡量要求重罰相對人與李女,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而原審所依憑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係以家庭實際收入、支出為調查,為目前較能正確反映國民生活水準之數據,其中家庭經常性支出之項目已經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範圍,並且有居住區域之劃分,是該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統計資料乃利用統計方法及研究分析所得之客觀數據,透過統計資料可反應社會真象及趨勢,以此標準較為客觀,且為正確反映國民生活水準之數據,自屬可採;原審復審酌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所示之所得財產狀況、工作狀況、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認以每月20,000元作為扶養抗告人所需之標準,並參以同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即抗告人之子女盧曉彥、盧宜均、盧育姈之年齡、有工作能力、經濟能力等,及抗告人之需要及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與身分等,認相對人對抗告人所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應定為每月5,000 元,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徒空言相對人收入甚豐,而指摘原裁定不當,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明以實其說,自難遽採。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
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