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聲 請 人 施松枝相 對 人 古培貞代 理 人 古秀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雖於民國101年3月與相對人達成調解,聲請人願意每
月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6,000 元,惟當時聲請人之所以同意,係因彼時相對人之胞妹稱相對人之健康不佳、生命有數,要求聲請人不要與相對人計較,是以同意每月給付6,000元作為扶養費。然聲請人之所以同意上開條件,除上開原因外,實因彼時聲請人尚有每月收入13,000元,然聲請人於103年9月發生車禍後,即未再工作,聲請人之經濟情況及身體狀態發生每況愈下之變化,是以聲請人已無力再給付每月6,000元之費用。
㈡兩造分居長達10年,然相對人於臺中市豐原區有二筆土地,
且現址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房地雖為聲請人之名義,但依民法第1010條第2 項規定,相對人可聲請為分別財產制,並得享有剩餘財產之分配,渠即可取得一定比例之金錢,即可有資力扶養自身並頤養天年,然相對人竟捨此不為,渠有資產卻要求年邁之聲請人負擔扶養費,顯不合理。㈢本件因情事發生變更,聲請人已無力扶養相對人,況相對人
有二子年輕力壯,自應由二子負責扶養,由已退休及無工作之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無理由。並聲明:鈞院100 年度司家調字第1300號之調解內容:「相對人施松枝每月應給付聲請人古培貞新台幣6,000元整」應減少為新台幣0元。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棄兩造所生之子女於不顧,相對人更拖病照顧患有精神疾病之子,此刻相對人身體之狀況,幾乎已達無法行動之情形,並非身體微恙卻不思工作,是家庭生活費用確實無著,鈞院原命聲請人每月6,000 元之給付,確實不敷使用。聲請人並未按時匯款予相對人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固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或相關準用之規定,致非訟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如前所述,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而不許當事人更行起訴或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認定,是若當事人就經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更行聲請,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當可類推適用一事不再理,以維持法之安定及私法秩序,合先敘明。
四、查:兩造前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家調字第1300號成立調解,聲請人同意自101年3月起至相對人亡故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相對人6,000元,有該調解程序筆錄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家調字第1300號調解成立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該調解筆錄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兩造自應受該調解內容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變更。聲請人雖陳稱於103年9月發生車禍後,即未再工作,且尚需負擔兩造之子古孟修國民年金2個月1,700多元、健保費每月700元,及保險金、違規、修理機車、就醫等費用,已無力再給付等語,並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暨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共三紙為憑,然前開診斷證明書僅係證明聲請人在診斷明書所載時間確有就診之證明,尚無法以此驟認聲請人資力業已發生變化之證據,且縱聲請人所稱目前已未工作乙情屬實,然依本院調取聲請人於前開調解前一年即100年到調解後至104年所得資料,依次分別為309015元,303483元,282143元,309909元,258506元,又從100年到104年間,聲請人名下尚有房屋1筆、土地2筆,財產總額均為2,076,070元,有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仍具有一定之經濟能力,尚難認其個人資力於本院前開調解後,其資力陷於困窘或發生劇變之情形,又聲請人於本院庭訊105年5月2日庭訊時,亦坦承沒有工作,但有130幾萬元的本金,每個月有2萬多元的利息等情在卷,聲請人雖於庭訊時所稱尚需支付古孟修上開費用部分,亦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聲請人既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於上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調解成立後,有何因情事之變更致須酌減扶養費之情事,則聲請人請求酌減扶養費為新台幣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