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74號聲 請 人 温曼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正文間請求變更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停止支付扶養費,其聲請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000 元(計算式:8000元×26月+10000 元×94月=00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