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7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即被告 黃育慧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被告即原告 黃阿西兼訴訟代理人 黃柏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等及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