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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7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即被告 黃育慧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被告即原告 黃阿西兼訴訟代理人 黃柏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等及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裁判日期:2018-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