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柏睿視同上訴人 黃阿西上列上訴人因給付遺贈等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
471 元(依卷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黃癸成所遺土地及建物之核定價額合計為1,374,47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