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 告 陳玟蓉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複 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被 告 林茂仁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複 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關於「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105年度家訴字第59號」。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