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李宜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家彥間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二千一百四十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