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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285號原 告 蕭雅惠被 告 王復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固於民國101年4月23日登記結婚,惟兩造之結婚協議書係由被告事先委請部隊長官、同事當證人,待證人陳正明、郭華祥簽名後始帶回再由原告簽名,原告與二名證人均不相識,證人簽名當時,原告並未在場,亦未確認原告人別或有無結婚意願,且兩造登記結婚後,均無實際共同生活,爰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等語。並聲明:如判決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均無意見亦不爭執等語置辯。

四、本院判斷:

1.現行家事事件法就婚姻訴訟事件之類型列舉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撤銷婚姻事件、離婚事件(詳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3條),已非如修正刪除前民事訴訟法第568 條規定有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家事事件法第3條立法理由第二項亦明載甲類事件有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之事件),是原告主張兩造結婚不符合法定要件,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於法尚無不合。

2.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認為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存在,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以兩造證人並未知悉兩造結婚真意為由,請求確認系爭婚姻關係無效,原告戶籍既仍為兩造係夫妻之記載,顯見原告就系爭婚姻關係之存否即有主觀之不明確,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無效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有即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

3.次按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於97年5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982條所明定。又所謂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結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結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又證人在結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當事人結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結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僅欲結婚之一方,持結婚證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結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結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結婚之效力(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4.原告主張兩造雖於101年4月23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然因結婚書約上之證人陳正明、郭華祥並未在場親見親聞,未知悉兩造是否具有結婚之真意,上開結婚並不符合民法第982條所定之法定要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105年5月18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暨結婚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復經證人郭華祥到庭證稱:「(提示卷內第19頁結婚書約,問:上面的簽名是不是你簽的?)當時我跟被告是同事關係,他跟我說要結婚,因為當個證人我就簽名。結婚證書是被告拿來,我到被告的辦公室簽名的,所以我並沒有看到原告,我也不認識原告。且當時我也沒有確認他們是否要結婚。」等語(詳本院10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上開證人於兩造簽立結婚書約時並未在場,且結婚書約上之證人郭華祥在兩造完成結婚之登記前,並無親自見聞亦未確認兩造是否有結婚之真意。準此,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5.綜上,兩造結婚書約上之上開證人,既未親見或親聞兩造間確有結婚之真意,自無從擔任本件兩造結婚之證人,則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所示,兩造雖曾書立結婚書約並辦妥結婚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惟該結婚書約上所載證人未曾親自見聞兩造是否有結婚真意,兩造結婚自不合民法第982條所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法定要件,依民法988條第1款規定為無效。又因上開不實之結婚登記之故,兩造間因婚姻關係所生之親屬、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起訴請求確認。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