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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374號原 告 黃炎山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複 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被 告 黃若芸兼法定代理人 楊語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