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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96號105年度婚字第671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周慧玲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胡錦池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八項關於「本判決第四項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於反請求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元為反請求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反請求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反請求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四項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於反請求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反請求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反請求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反請求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