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17號原 告 詹萬興
詹萬成詹萬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何明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317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何明達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17317號偵查中,此有本院被告前科紀錄在卷可考,且為兩造所不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同意於刑事終結後,再進行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