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17號原 告 詹萬興
詹萬成詹萬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何明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105年度偵字第1731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