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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517號原 告 詹萬興

詹萬成詹萬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何明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105年度偵字第1731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