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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12號上訴人 林妙珊上列當事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其訴訟所得之利益為何,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