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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3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eber Hofer Partner AG、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服務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月31日105年度建字第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80,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9,9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張美眉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酬金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