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萬295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萬4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