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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9號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9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裁判日期: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