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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金益工作室即李金益訴訟代理人 紀小玲被 告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日期: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