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告 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被上訴人即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金益即金益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685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76000元+反訴部分250850元=72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