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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炳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智字第7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7-02-16